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积极稳妥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拨款使用情况的财务监管,努力实现增收节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预算法》、《会计法》及参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财务总监的工作,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财务总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派往单位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对象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财会、审计工作经验,曾担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懂得会计电算化知识;或有8年以上财政工作经验的财政系统业务骨干;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定期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汇报反映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追踪审计,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有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会计事务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积极支持协助派驻单位管好财,用好财,配合派驻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
(二)参与派驻单位有关重大的财务决策,列席参加重要的财务工作会议。
(三)监督单位切实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制度,定期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对派驻单位重大财务支出事前提交独立的审核意见。
(四)参与派驻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的编报。
(五)受财政部门委托对派驻单位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用款申请、追加预算和申请各项资金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六)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报告。
(七)监督派驻单位行政事业性的规费及罚没收入,是否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进行收费,有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八)审核派驻单位资金筹措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单位如实申报各项收入情况、经营收入依法申报纳税,严禁派驻单位设立“小金库”。
(九)对专项基建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全过程审核监督。
(十)监督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用量、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国有资产使用费用是否及时足额缴交财政预算专户。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与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委派,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派往指定单位,任期2年。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派1至2名财务总监或1人同时担任若干个单位的财务总监,或对专项经费派驻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办公室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于每年的二、三月份进行,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四)患病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五章 财务总监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定期返回财务总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报告制度
(一)每月终了后10天内由财务总监办公室召开办公会议,由各财务总监汇报工作,交流信息,进行业务学习;
(二)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由各财务总监书面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管情况,办公室将有关情况综合整理后,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对派驻单位的监管情况要进行年度总结,写出监管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财务总监在执行公务中发现一般问题时可作口头汇报,发现重要问题时可随时书面报告财务总监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换岗制度,每两年轮换一次派驻单位。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办公室设立专线电话,接受投诉和监督。电话:3381215。
第六章 派驻单位配合财务总监工作的规定
第十八条 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财务总监可与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九条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必须促使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活动的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事后追踪监督。
第二十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专项大宗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有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才能生效,派驻单位要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的检查监督,单位的重要财务会议必须有财务总监参加。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要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财务总监没有履行职责或有不良行为的,派驻单位可向财政局或财务总监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二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积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以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七章 办公经费及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经费及工资福利纳入财政预算,在市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专项列支,委托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派驻单位的报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